一是把國防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進行分離,所有權歸國家。
二是成果轉化處置后扣除國家投入以及企業自籌的研發投入和交易的中介費用后,形成的凈收入全部歸本法人單位所有,而且獎勵給相關的科技人員團隊比例不低于50%,由本法人單位實踐具體化。
三是科技成果轉化不占國有單位、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
四是落實延遲納稅,如果是相關專家、人員以科技成果占股,暫時可以計稅不交稅,什么時候有收益了、分紅了再進行納稅。
五是建立免責機制,只要按照評估、公開掛牌等合規方式進行交易,在本法人單位進行公示,“不能秋后算賬”。
六是要求保密部門要近期推動國防科技成果的解密降密,把珍貴的成果能夠拿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