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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科技工業定密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2021-03-30 14:10:04   來源:智囊盒子瀏覽: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及其解除工作(以下簡稱定密工作),加強保密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及其配套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軍工單位)的定密工作。

         

        第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定密工作,堅持“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依法定密、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四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國防科技工業定密工作的監督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二)依據國家保密法規規定軍工單位的定密權限,并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組織開展定密責任人業務培訓;   

        (四)組織開展軍工單位定密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軍工和民口配套單位定密工作的監督指導。

        軍工集團公司負責本系統定密工作的組織管理。

         

        第二章

        定密權限

         

        第六條   確定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軍工集團公司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一級保密資格單位經授權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二級保密資格單位經授權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及其他單位經授權可以確定秘密級國家秘密。

         

        定密授權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嚴格控制,由國防科工局以書面形式做出。

         

        第七條   國防科技工業定密工作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

         

        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負責人、軍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并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名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為單位領導、技術負責人或者本單位內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

         

        軍工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一級保密資格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應當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八條   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確定、變更和解除由具有絕密級定密權限軍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九條   定密責任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可靠,符合涉密人員要求;

        (二)對保密工作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熟悉本單位保密范圍和業務工作流程;   

        (四)熟悉定密工作規則和工作流程。

         

        第十條   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批準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審查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并做出維持、變更、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組織研究并提請上級單位或者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定密責任人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上崗前應當接受定密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軍工單位認為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屬于上級單位或者部門權限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保護措施,報請上級單位或者部門確定;沒有上級單位或部門的,應當提請具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在定密權限內,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由單位定密責任人先行擬訂密級和保密期限,逐級上報至具有與擬定密級同等定密權限的單位或者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認為國家秘密確定、變更、解除不當或者有爭議的,可以向原定密單位或者部門提出,原定密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提出異議的人員。

         

        第三章

        定密依據

         

        第十五條   軍工單位依據下列規定進行定密:

        (一)保密法、保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保密規定;   

        (二)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范圍規定;

        (三)其他行業或者領域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軍工單位在執行軍方下達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項目,或者參與涉密國防科研重大專項過程中,產生需要定密的事項,應當按照原密級確定。

         

        第十六條   軍工集團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系統的涉密事項目錄,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軍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系統保密范圍目錄,制定本單位的保密范圍細目。

         

        第四章

        定密程序

         

        第十七條   軍工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一)經辦人對照本單位制定的保密范圍細目或者相關保密范圍目錄,提出擬訂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意見,提交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

        (二)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提交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審批;

        (三)本單位定密責任人批準。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變更包括升密、降密和延長保密期限。變更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60天做出決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升密:

        1.近期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取得進展,對國家和國防安全有重大意義的;

        2.新發現的對國家和國防安全具有重要潛在作用的;

        3.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程度有可能加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降密:

        1.因國防科技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需要,可以降低密級的;

        2.已有接替技術,但仍有一定保密價值的;   

        3.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程度降低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延長保密期限:

        1.因工作需要,原確定的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

        2.原定密單位或者部門提出延長保密期限要求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

        (一)國防科技成果用于已經退出現役武器裝備,且無保密價值的;

        (二)已經有接替技術,原有技術無保密價值的;

        (三)轉為民用,可保性差的;

        (四)公開后對國家或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更為有利的;

        (五)公開后無損于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第二十條   國家秘密的變更、解除程序:

           (一)經辦人提出變更或者解除意見,填寫《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變更審批表》(附表l)或者《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解除審批表》(附表2),提交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

           (二)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提交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審批;

           (三)本單位定密責任人審批;

           (四)國家秘密變更或者解除后,原定密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除。軍工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除。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兩個月前作出決定。

         

        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經主管部門正式對外公布后,即視為解除并免除通知。

         

        第二十二條   對需要在保密期限內升密、降密、延長保密期限或者解除的,由原定密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單位或部門決定,并書面通知。

         

        軍工單位撤銷或者合并的,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工作由承擔其原職能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軍工單位應當遵循最小化原則,嚴格控制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國家秘密知悉范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單位,由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第二十四條   確定國家秘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防科工局、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定期組織開展定密工作檢查,發現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對存在嚴重問題的,責令限期改正。軍工集團公司應當每半年對本系統定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評選保密工作先進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   軍工單位定密責任人應當每季度組織對本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檢查,并責成相關部門對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及其變更、解除工作進行清理統計,填寫《國防科技工業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統計表》(附件3),報本單位保密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軍工單位保密工作機構負責監督落實本單位的定密工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

        (一)未落實定密責任人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開展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的;

        (四)確定密級時未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

        (五)國家秘密標志不規范、不完整的;

        (六)未按規定對定密工作情況進行清理統計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落實定密責任人或者未對國家秘密進行清理統計的,在系統內通報批評。對應當定密的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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